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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男子私自采挖砂土筛黄金,共获利26.4万元,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刑

2026-10-19 10:00:01   来源: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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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男子在村里土地内采砂土并筛金,9天共筛出黄金300多克,他们将黄金出售后得款26万余元,后被警方抓获。

10月17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四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个月、七个月、六个月,均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钟某、纪某、傅某、孙某四人在作案前事先口头约定,每个人占25%的股份,由钟某购买水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雇用挖掘机、装载机,使用水银、采金溜子等工具擅自采砂土筛金。

2026年4月7日,四人在岫岩县某镇某村居民曹某家土地内开始挖土准备筛金,随即被该镇国土资源部门移交县某局处理。

事发后,四人不思悔改,又于4月18日前往另一乡镇的某村土地内采砂土并筛金。4月18日至4月24日期间,四人每天17时许至次日凌晨5时许在该村某村民家中土地内采砂土并筛金,非法开采出黄金净重310.11克,纯度为82.5%,之后钟某、傅某前往海城市将黄金售卖给海城市感王镇某店,得款人民币264440元。

4月26日17时许至次日5时许,27日17时许至22时许,四人在某镇某村居民吴某的牛棚子内继续采挖砂土筛金,被岫岩县警方查获,现场对提炼出的黄金称重为3.6克。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264440元上交该县公安局,采金现场土地已恢复平整。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傅某、纪某、孙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

最终判决如下,钟某、傅某、纪某、孙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个月、七个月、六个月,均缓刑一年。随案移送的矿产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26444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 | 成都日报综合大河报 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 | 王志

责编 | 彭丹

监制 | 李洁敏

文章关键词:钟某,采矿,黄金 责编: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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