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通知,开通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存量住房购房款业务。

一、提取范围
拟在郑州市(市内八区)购买存量住房的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时,可于《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提取买受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提取资金转入《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载明的监管账户。
二、办理流程
(一)买卖双方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先行支付自筹部分购房款。
(二)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包括买受人、配偶及共有产权人)持身份证、《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备案摘要》及《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存款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全部交易资金转入监管账户后,买卖双方及时办理存量住房交易登记手续。
三、办理地点
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前往郑州市区内各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以线下方式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存量住房购房款业务。
四、有关要求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全款购房的,合计提取金额应不超过扣除个人自筹资金后剩余的购房款金额;贷款购房的,合计提取金额应不超过扣除个人自筹资金后剩余的首付款金额。
(二)交易资金转入监管账户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委托郑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保证机构”)及时跟进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入账情况、实时查询到账进度。
(三)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监管账户后,买卖双方应于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按时办结过户手续的,交易保证机构应按原划转渠道退回买方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资金重新计入提取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四)符合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存量住房购房款业务办理条件的相关提取人,应于交易房屋过户前,同时到场一次办结提取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为1年,各区、县(市)管理部可结合当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际,报上级部门备案后参照本通知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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