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李长需
组织学生看场电影,看出了大事。
2025年10月,广西横州市法院的一纸判决,将一起看似特殊的校园事件推至公众视野:某班学生在自习课观看恐怖电影后,一名学生突发精神病性障碍,家长索赔3万元。法院最终判定学校承担30%责任,赔偿9182元。
承担30%的责任,学校方面可能觉得很委屈:学生发病可能是自身特殊体质导致的,而且观看恐怖电影是全班同学一致同意的决定,与学校的教育、管理没有因果关系。
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明确规定学校在教育、管理职责上的过失。其中问题的关键在于:学校在同意学生观看恐怖电影前,是否充分评估了潜在风险?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心理健康预警机制?
医学研究早已证实,恐怖电影对未成年人心理可能造成急性应激反应,特别是对心理承受能力较弱的学生影响更大。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能因为学生集体同意就免除责任。这起案件的判决提醒我们,教育场所的管理责任不仅体现在日常教学秩序维护,更延伸至学生心理健康保护的方方面面。
这起案件或能反映出更深层次的问题:个别学校更注重学习成绩与校园秩序,却忽视了学生的心理安全,缺乏真正的危机干预能力。允许学生看恐怖电影,暴露出的正是教育管理者对心理安全风险意识的淡漠。
这种管理思维的滞后性与当下青少年心理问题高发的现实形成尖锐矛盾。虽然现在青少年心理问题越来越多,但不少学校仍未能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筛查和预警体系。本案中,如果学校在观影前进行基础心理评估,或配备专业心理教师现场观察,悲剧或许可以避免。
这也提示我们,教育场所必须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心理健康保护不应仅是事后补救的应急措施,而应成为校园管理的标准配置。具体来说,需要构建完整的防护链条:从活动前的风险评估,到观影中的专业监护;从日常心理筛查,到应急干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让类似悲剧不再重演,让校园真正成为守护青少年身心成长的心灵庇护所。
虽然学生获得了部分赔偿,但伤害已经造成,其中的教训足够深刻。我们应该记住这个教训,让其成为改变教育理念的契机。我们更需要思考的是,如何让每个校园都成为守护学生身心健康的地方?答案是把心理保护变成实实在在的制度,让防护体系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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